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和国务院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中的相关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但此类机构还从事其他领域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并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依然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检测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统一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明确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将无需申请资质认定。
原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