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总局将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为确保评审一致性,做一下工作提示: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具体范围如下:
序号 | 范 围 | 说 明 |
1 | 医学及保健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2 | 动植物检疫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3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4 | 职业卫生评价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5 |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6 | 职业卫生检测 | 目前仅受理部分变更事项 |
7 | 建设工程 | 1.目前仅受理部分变更事项 2.建材领域还可受理和审批 |
8 | 房屋鉴定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9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1.目前仅受理部分变更事项 2.卫生产品检测还可受理和审批 |
10 | 科研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序号 | 范 围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说 明 |
1 | 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11条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2 | 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44条(国务院666修订) | 不再受理和审批 |
3 | 防雷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第24条 | 1.防雷设施检测目前仅受理部分变更事项; 2.防雷产品检测还可受理和审批 |
4 | 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不再受理和审批 |